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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食安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98

  原标题:国卫计委:不得以食安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公布《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人员不得以国家卫生计生委评审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对外发表有关评估言论。

  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专家聘期5年,名单向社会公开。办法规定,如遇到专家所在单位参与申报产品研制,或专家担任申报企业技术顾问等专家与申报产品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向评审机构申请回避。如专家违反此办法有关规定,由评审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后,解聘其专家资格,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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