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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活力天使”冠军惹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2  浏览次数:55

   荆州两湖网讯(记者卢成汉)湖北稻花香酒业有限公司以与该公司签约的一名“活力天使”冠军擅自离职为由,索要12万元赔偿。前日,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2011年,湖北稻花香酒业有限公司在全省举办“活力天使”大赛,每市各评选出前三名,冠军可获得价值15万元的轿车一辆,还可出任该公司VIP客户经理,月薪3000元至5000元。   时年23岁的沙市姑娘叶雯报名参赛。她称,当年6月9日,稻花香公司与她签订参赛协议,要求她赛后进入该公司工作5年。之后,她通过层层选拔闯入荆州赛区决赛,并一举夺冠,获得一辆轿车的奖励。   2011年7月,根据参赛协议,叶雯与稻花香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成为VIP客户经理,主要在荆州市从事稻花香酒业的宣传和销售工作。她告诉记者,在此期间,她经常陪客户喝酒、唱歌,感觉自己就像“花瓶”。   今年1月,叶雯以“难以实现个人价值”为由,口头提出离职。稻花香公司挽留无果,要求她归还冠军奖品。   自2月5日起,叶雯便没再到稻花香公司上班。该公司多次向她递送离职书,但都未获签收。于是,该公司以叶雯违约为由,诉至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仲裁庭,向其索要赔偿。   前日的仲裁庭上,双方进行了短暂的辩论。   稻花香方面认为,劳动合同是叶雯自愿签订,真实有效,叶雯应当遵守。而叶雯的代理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德江则认为,叶雯进入“活力天使”决赛前,被要求签订参赛协议,如果不签订就根本无法进入决赛,因此,该协议并非叶雯真实意图的表达,应属无效。   对于冠军奖品的处置,双方观点也不一致。稻花香方面认为,叶雯在该公司工作未满两年,根据劳动合同,她应按冠军奖品价值15万元的80%即12万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稻花香公司。叶雯方面则认为,轿车只是“活力天使”大赛的奖品,不应与违约金相提并论;而且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也属无效。   叶雯目前从事舞蹈培训工作。劳动仲裁庭将择日作出裁决。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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