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3日证实,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食药监总局还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自建自控奶源。
禁止委托、贴牌式生产
公告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约定,委托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公告指出,奶企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违反公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应自建自控奶源
规定要求,企业应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规定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鲜乳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且质量合格;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记录自建自控牧场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情况。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应当确保原料质量可控;应当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确保原料质量安全;生产0-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灰分符合规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企业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供销商审核制度和进货验证制度,应当记录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规定还明确,奶企应当建立并落实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制度,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认真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责任。食药监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