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近期开展的西宁市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青海省发改委价检局摸排发现当事人史某从事蔬菜批发生意期间,在市场与20多人组成集资联营体,对市场上河南中牟产的蒜薹价格进行控制,市场份额一度达到80%以上,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
在近期开展的西宁市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青海省发改委价检局摸排发现当事人史某从事蔬菜批发生意期间,在市场与20多人组成集资联营体,对市场上河南中牟产的蒜薹价格进行控制,市场份额一度达到80%以上,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此,省发改委价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