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讯,周五全国人大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举行发布会,称以后在无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新法里“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而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修法决定将于2014年3月15生效。